(一)依民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1、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 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 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2、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3、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4、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民防團隊編組人員之權利及其所屬機關給予公假規定如下:
1、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