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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的對象是什麼?被跟蹤騷擾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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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依據該法第三條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及保護對象如下:

(一)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如愛戀追求、尋求復合等衍生之跟騷行為,排除一般暴力討債、鄰里糾紛等)有關之下列8種行為之一,達到特定人「心生畏怖」程度,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保護對象:與性或性別意圖有關之特定人,或出於對特定人有性或性別意圖,而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騷擾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二、被跟蹤騷擾了該怎麼辦?

一般跟蹤騷擾為告訴乃論、攜帶凶器實施跟騷行為則為非告訴乃論,無論哪一種行為,遇到跟蹤騷擾可以報警處理,由警方調查後認定行為人有跟騷行為,可以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後,警方會通知特定人,書面告誡核發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報警請求警方協助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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