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警報器持續作響,如已造成噪音擾民,民眾可撥打1999或110報案,警察機關一接獲報案,即派轄區員警到場處理,該車輛如係停放於合法停車格者,則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9月6日警署行字第0950108241號函釋,由處理員警設法連絡車主到場排除為宜,並依該個案審認違反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如違反噪音管制法,則通報環保局處理。
(二)至於該車輛如非停放於合法停車格,是否可以拖吊1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道路主管機關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車輛違規停放於設有禁停標線(紅、黃線)或禁停標誌等路段,員警均會依法執行取締告發拖吊,惟停放於巷弄內之車輛,依據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條第7項規定:「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故巷內違停如不符上揭規定者,由轄區分局派員告發驅離,無法執行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