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2條規定: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另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內政部
1、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
2、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3、毒品檢驗人員。
4、有下列情形之替代役役男: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入伍受訓人員。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4)其他基於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二)國防部
1、軍事監(所)收容人。
2、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3、入伍受訓人員。
4、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三)教育部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休學或中輟後復學之學生。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法務部
1、有下列情形之矯正機關收容人: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2、矯正機關管教人員,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毒品檢驗人員及外勤單位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
(五)經濟部
1、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度等工作人員。
2、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3、經濟部所屬各機關、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業原料及氣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工作人員。
4、前三款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六)交通部
1、陸運部分
(1)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
(2)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
(3)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2、海運部分
(1)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
(2)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
3、空運部分
領有民航證照人員(含駕駛員、飛航管制員、航空機械員、地面機械員、簽派員)。
(七)行政院衛生署
1、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檢驗及業務相關人員。
2、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入伍受訓人員。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4、辦理毒品沒入物之保管人員。
(九)財政部
訓練用毒品領用及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