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常見問題

學生遭受霸凌事件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行為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為何?
1728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霸凌事件應由校園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若有學校或家長請求,員警始得受理霸凌事件,並於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外,再依相關規定處理之,其法律責任可分為:
一、刑罰部分:

  • (一)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1.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強制: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三)恐嚇: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四)侮辱: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五)誹謗: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民事侵權部分:

 

  • (一)一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二)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行政罰部分(身心虐待):

  •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二)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2條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