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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某甲因與某乙於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可向處理警察單位申請提供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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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二、前二項資料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閱覽,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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