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常見問題

刑事案件可否保留追訴權?
490

時有公眾人物因故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陳述「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語,何為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可否保留?以下即引用相關條文做一簡述。
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內,並無「法律追訴權之用語」,一般所稱的「法律追訴權」即是指「追訴權」而言。

  • (一)追訴權係指「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而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亦即加害人犯行成立或終了之日起,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即開始計算,並不因犯罪被害人宣示「保留追訴權」而停止追訴權之計算。
  • (二)而追訴權時效因所犯最重本刑不同,而有不同追訴時效。依我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倘若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刑事追訴機構即無權將該加害人之本項犯罪行為起訴。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