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內政部查禁公告之模擬槍指下列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一)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
(二)槍枝其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
二、對於持有槍管具「阻鐵」之槍枝者,除依社維法第65條第3款查處外,若符合本條例第20條之1之「模擬槍」(須經鑑定確認),可處3萬元以下之罰鍰;如將槍枝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即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砲,則依本條例第8條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