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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民眾為避免駕駛時違規遭警察舉發取締,因此刮除部分車牌號碼或掩蓋,讓警察無法立即辨識,試問此行為是否違法,員警應依何法令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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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如刻意將部分車牌號碼刮除或掩蓋,員警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1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400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1、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2、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3、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二)如非人為者,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1、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2、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3、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4、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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