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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民眾發現住家附近民宅內疑似有幽靈人口,民眾應該如何處理?員警獲報後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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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關民眾住家附近民宅內疑似有幽靈人口,民眾可向轄區所屬分駐(派出)所報警處理。

二、員警獲報後處置情形:
(一)準備階段:
1、連線檢視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轄內,家戶訪查簿冊基本資料,並確認新增訊息。
2、整備家戶訪查約定查訪通知單與家戶訪查通報單。
(二)連線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擬訂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利用間接訪查詢問訪查未遇人口可能在家時段,再次擬定腹案日誌表,並於戶卡片副頁及日誌表註記第2 次查訪,儘量規劃不同時段前往查訪後,將日誌表陳請分駐(派出)所所長核定,納入勤務編排。
(三)實施屢查:
1、再次訪查未遇而無其他可疑者,應以電話約定訪查時間或填製家戶訪查約定查訪通知單。
2、經實地勘查發現未按址居住者,填製家戶訪查通報單,送分局通報轄區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結果處置:
1、填製約定查訪通知單後,與住戶取得聯繫,於22 時前實施訪查。
2、對訪查未遇人口則填製「家戶訪查通報單」,依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3、將約定訪查實施情形與通報戶政所流程,連線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註記於家戶訪查簿戶卡片副頁。
三、注意事項:
(一) 家戶訪查應於日間行之,但屢查不遇人口(2 次以上),經與受查訪人約定時間查察(於22時前實施)者,不在此限。
(二) 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虛報遷徙登記、撤銷遷出等業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 條之1暨戶籍法第25 條、第54 條規定均屬戶籍機關權責。
(三) 警察機關對虛報遷徙人口處理,僅於家戶訪查發現疑似未按址居住情事時,基於協助互惠原則,得將查訪情形通報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處。
四、法令依據:
(一) 警察法第9 條。
(二) 警察勤務條例第11 條。
(三)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內政部警政署97 年2 月20日警署戶字第0970033154 號函)。
(四) 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內政部警政署98 年1 月23日警署戶字第0980052142 號函修正)。
(五)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97 年7 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115703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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