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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某甲日前駕車遭某乙所駕駛之輛車擦撞到,致使車輛左前方部分受損,某甲要求對方賠償時,某乙竟說要就自己報警,說完就揚長而去。請問以事故經過來看,對方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如果民事訴訟我勝訴的話,某甲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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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打電話報警處理外,應保持事故現場原貌,或用粉筆將相關位置圖繪製於現地地面上,以利前往處理員警了解、判斷原發生事故之情況。

二、民警受理報案後,應即派遣警力前往處理。
(一)執行階段:
1.臨場管制:
(1)執勤員警到達現場,就現場狀況回報值班員警及勤指中心。
(2)如現場有死亡或生命危險者,請勤指中心通知家屬、分局偵查隊(或刑事單位)人員及相關主管。
(3)需救護時,通知消防救護機關。
(4)現場劃定管制區,疏導交通,應特別注意人車安全。
2.現場蒐證:
(1)確認肇事者身分。
(2)查訪目擊者。
(3)實施現場勘查、測繪、攝影、跡證採集,蒐證重點:現場概況、地面痕跡及散落物、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狀況、肇事過程中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
(4)現場測繪(草)圖應請當事人或在場人簽章確認。
(5)製作筆錄。
(6)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3.後續處理:
(1)清理現場。
(2)肇事人、車、證照之處置:
A.肇事者: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B.肇事車輛:
(A)需檢驗、鑑定或查證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 條之規定,得予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 個月。
(B)扣留之原因消失後,應即將車輛發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
(C)如涉及刑案者,肇事車輛的扣押及發還,應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C.肇事者相關證照之代保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 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以肇事原因未明為由,代保管其相關證照。
(3)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二)結果處置:
1.案件陳報:
(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證物、筆錄等相關資料,陳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核小組」審核。
(2)影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 份送分局交通組(或交通業務單位),作為相關勤務規劃之參考。
2.肇事當事人違規事實的認定:
(1)違規事實明確者,得由處理單位製單舉發,並註記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送審核小組檢核。
(2)肇事責任未明尚待查證者,由審核小組於肇因研判後,製單舉發。
3.涉及刑案者,應就相關案卷、人犯移送分局偵查隊(或刑事單位)。
4.依規定提供申請閱覽檔案或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5.特殊情形登錄於工作紀錄簿
(三)注意事項:
1.肇事逃逸的意義:
「肇事逃逸」係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對於傷、亡之被害人或毀損車輛、物品,沒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逕行逃離現場的情形。
2.有關處理交通事故作業程序,請參照:
內政部警政署95 年7 月13 日警署交字第0950094134 號函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3.申請閱覽檔案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之處理: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A.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B.於事故7 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C.於事故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
4.肇事逃逸案件之處理:
(1)受理報案:
A.記明報案人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
B.詢問肇事逃逸者之車輛號牌、車種、顏色、特徵、逃逸方向等資料。
C.立即通報查緝,掌握機先。
(2)現場處理:
A.確認案類: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詳細蒐證,確認是否為肇事逃逸案件,以決定偵查重點,並防止肇事人推卸責任,謊稱係遭逃逸之他車碰撞。
B.處理程序:與一般肇事案件處理程序相同。
C.現場處理特別注意事項:
(A)儘可能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另對於被害人之詢問應把握時機,儘快進行。
(B)附近商家如有監視器者,協請提供錄影帶供案情參考。
(C)仔細勘查、蒐證肇事逃逸車輛遺留的痕跡及散落物,如玻璃碎片(大燈、方向燈、擋風玻璃)、油漆片、落土、輪胎印痕、煞車痕、血跡等。
(D)仔細採驗被害人受傷部位、程度及衣物所附著車漆、灰塵、輪痕或油漬等,應詳加勘驗採證。
(E)肇事致人死亡、重傷逃逸案件應即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
D.以現場所蒐集的跡證,研擬適當偵查計畫,查訪地區醫療院、所、汽車修理業、汽車零件商…等。
三、依《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規定,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該罪的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者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範圍,如交通事故無人受傷,車子受損一方可請求賠償的範圍,原則上限於修理車輛的費用。法院審理時,會先釐清肇事原因、界定責任歸屬,若認定對方過失為肇事主因,那麼讀者只要能證明,該車禍與本身薪水損失間有因果關係,便可向對方車主請求賠償。應注意的是,如果只是車子受損,屬於財產權受侵害的案件,而不是非財產權受侵害,所以依《民法》第一九四條、一九五條規定,讀者無法向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至於訴訟過程所支出的鑑定費及裁判費,均屬訴訟費用的一環,應依訴訟結果由敗訴者負擔。
四、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61、62 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 條。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五)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
(六)民法第一九四條、一九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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