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騎重機「翹孤輪」挨罰 男反指警方用監視器開罰侵害隱私
一名男子騎大型重機「翹孤輪(台語)」挨罰1.8萬元,但他反指警方濫用監視器檢舉違規已侵害隱私,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認為,警方根據民眾提供Youtube影片,合法調閱監視器進行查證,且男子「翹孤輪」時,同向、對向均有車輛,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事故,可見男子確實以危險方式騎乘機車應受罰,判男子敗訴;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今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男子騎重機在北宜路上「翹孤輪」,隔天遭民眾持Youtube影片向警方檢舉。警方查證後認為男子「在道路上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翹前輪)」,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裁決所開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不服,提告請求撤罰。他主張,路口監視器的明確用途為偵辦刑案、釐清交通事故及其他為民服務事項,並非提供警方隨意用來舉發交通違規,因此,警方濫用監視器檢舉違規案件已侵犯民眾隱私,與當初政府設置監視系統的用途背道而馳;此外,他原本被控刑事公共危險罪已獲檢方不起訴,就不該有這張罰單。
裁決所解釋,經審閱錄影蒐證影片,男子以危險「翹孤輪」方式駕駛,經警方查證屬實並舉發,因此裁罰無誤。
北院指出,警方根據民眾提供Youtube影片,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調閱監視器影片進行查證,並非無理無差別地調取監視器影片,也非事先全程監視,自無過度侵犯個人隱私的疑慮,也未違反比例原則。
北院另勘驗採證影片確認男子確實「翹孤輪」,且同方向道路旁有車輛停放,對向車道也有車輛行駛,若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事故,可見男子確實以危險方式騎乘機車,遭裁決所開罰並無違誤;另男子違反道交條例與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並不同,且刑事不起訴處分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判男子敗訴。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2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