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未禮讓行人過斑馬線 駕駛提告抗罰仍吞敗
北市一名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然而他強調當下綠燈亮約5秒,卻無法看出行人想通過斑馬線,且現場員警所處位置應無法判斷車輛是否距離斑馬線少於3公尺,請求撤罰;士林地院審結認定裁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可上訴。
這起未禮讓行人的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23日下午1時許,當時駕駛行經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與新湖二路口,因右轉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被員警攔停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他裁罰。
駕駛認為,當下行人在馬路旁等待,且路燈亮約5秒,他無法看出行人想通過斑馬線,後來行人在他的視線正右方才邁出步伐;另一方面,員警所在位置應無法判斷他是否距離斑馬線少於3公尺,主張撤銷這筆錯誤罰單。
交裁所解釋,根據採證影像可知,行人在綠燈後從路邊向前行,駕駛的汽車也於綠燈亮起時,立刻開啟右側方向燈逕自右轉,並未停等查看路況或讓行人先行,且車輛右轉時,車身與行人的距離不足3公尺。
交裁所再依採證影像指駕駛並不像他自稱有先停等5秒觀察行人,純屬他矯飾之詞,所以對他裁罰沒有問題。
士院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若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可開罰,經當庭勘驗員警隨身密錄器及汽車行車記錄器,可知駕駛右轉時,確實未停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
何況,行人進入第一個枕木紋時,駕駛雖慢慢右轉彎,距離行人卻僅1至2個枕木紋,遠低於3公尺的基準,即便駕駛並非故意,也難逃過失責任,士院因此認定交裁所裁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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