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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貼前車屁股猛閃燈 惡意逼車挨罰2.4萬還要吊牌
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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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緊貼前車屁股猛閃燈 惡意逼車挨罰2.4萬還要吊牌

廖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台中市大安區路段,以時速約110公里高速行駛,還緊貼著前車車尾,不斷閃大燈逼前車讓路,被前車駕駛持行車紀錄器檢舉,警方開出2萬4000元罰單且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不是惡意逼車;法官勘驗錄影,發現他與前車距離不到10公尺,還閃燈「迫使他車讓道」,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去年(2023年)10月18日傍晚5時許,開車行經台中市大安區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於距離北向大安二出口匝道前1.5公里處,被檢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台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開出兩張罰單,第一張是處罰廖男2萬4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二張處罰車主(車主為李姓女子),這輛車吊扣牌照6個月,廖男與李女都不服裁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廖男主張,當時他行駛於內側快車道,見前方車輛慢速行駛擋道,他要於前方1.5公里下匝道,所以閃爍前車頭燈,再變換至慢車道下匝道,並非惡意閃爍車前燈逼迫他車讓道,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民眾檢舉的錄影畫面,當時檢舉民眾(廖男的前車)的汽車時速約110公里,畫面可見廖男汽車,竟與前車距離不到10公尺,也就是俗稱的「貼著前車屁股」,而且還閃爍大燈,當時車況良好、車流正常,並無明顯壅塞,此路段限速90公里,以時速90公里計算,廖男應該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約45公尺,廖男卻與前車不到10公尺,法官認定他確實是不保持安全距離,迫近前車並閃燈迫使讓道(俗稱逼車)。

法官強調,廖男高速且近距離逼近他車讓道的行為,已危害道路安全,主觀上有「迫使他車讓道」的故意,客觀上亦有「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至於李女部分,法官認為她是車主,但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對於廖男,已善盡監督義務,也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判決駁回兩人之訴,可上訴。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9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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