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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為先,彰警呼籲交通事故資料多利用網路領件
109-04-30
1892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管制措施,減少臨櫃受理員警與申請、領件民眾接觸,本局除原提供網頁版及手機APP供為交通事故資料(現場圖、現場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線上申請作業外,另增加網頁版線上下載領件(需具自然人憑證,供網路辨識,事故申請網頁請使用Google Chrom開啟,不支援Internet Explorer網頁開啟;操作步驟如附表)請縣民多加利用。
本縣於去(108)年共發生4萬8,912件交通事故,其中近6成因涉事後和解、出險理賠需要,申請相關事故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局長方仰寧呼籲,為強化防疫工作減少人與人的接觸,建議多利用網路下載事故資料,以避免臨櫃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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