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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被檢舉「逼車」挨罰1萬8 法官查無逼車行為判免罰
109-02-17
2808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拖車被檢舉「逼車」挨罰1萬8 法官查無逼車行為判免罰
林姓駕駛去年5月駕駛大型聯結車,行經新北市貢寮區台2線101.5公里路段時,為超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警方認為林男是惡意逼車,開罰1.8萬元,並記違規3點;林男不服申訴,宜蘭地方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為林男雖有不當超車行為,但未構成「逼車讓道」,不算重大違規,判林男免罰。

林姓大貨車駕駛去年5月17日上午9時許,行經台2線貢寮路段,因超越前方李姓友人駕駛的大型槽車,而被警方當場攔停,警方認為林男「以迫近方式迫使前車讓車」開罰。

林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當時他行駛路段為雙黃線轉變為虛線路段,李男是他好友,槽車因載運危險物品不能開太快,所以李男選在適當直線路段靠右,讓他順利超車;依照當時狀況,他根本不算是「逼車」要前車讓道,開罰也應該是超車不當。

但製單的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認為,依據警方開罰前觀察,李男並無顯示右邊方向燈,或用手勢禮讓林男先過;且對向還有1台貨櫃車正好行駛而來,林男逼車讓道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若閃避不及,恐造成嚴重交通事故。

承審法官勘驗林男車上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在超車前,李男槽車確實有靠右行駛的「讓道」舉動;李男到庭時也舉大車駕駛習慣,「如果要讓後方車先走,最快就是靠右,當時也透過無線電跟林男打過招呼」。

承審法官認為,雖林男超車時對向還有另部貨櫃車,但該車與林男車輛還有相當距離,林男也是等兩車交會後,才繼續向前超車,雖林跨越雙黃線超車不當,但不構成「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撤銷原處分。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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