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新法課以無過失者留在交通事故現場的義務。
大法官前年的第777號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不分情節輕重,一律1年徒刑起跳,違反比例原則,要求2年內修法。31日即將滿2年,立法院緊急於21日通過修正案,把肇事逃逸罪分層處罰,逃逸者即使無過失,也要面臨刑罰,但若情節輕微,有機會獲得減輕其刑或免刑。
本次修法採分層處罰,依法益侵害的結果,分為三種態樣,第一種是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種是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種是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死傷,駕駛人對事故無過失,雖然也要處罰,但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的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要求。
法務部解釋,此次修法通過的條文,將「肇事」兩字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使得文意更明確。縱使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但未留在現場而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的義務與責任,讓他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可避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指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認為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刑度不分情節輕重一律1-7年,對情節輕微個案過苛,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經過審慎研議擬具的修正草案,於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日後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刑事法律責任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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