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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9年下半年刑案新聞發布檢討報告
1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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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9年下半年刑案新聞發布檢討報告

  • 前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在於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相關人員之合法權利,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中「無罪推定」之重要制度,兼為維護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避免因公開偵查資訊導致後續訴訟程序受到影響。本分局自108年6月15日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正式施行以來,處理轄內各類刑案新聞前(含撰寫新聞稿、提供影音資料、遴選發言人及媒體關係經營等),均能恪遵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謹慎發布新聞,並落實填具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爰此,本分局109年下半年共計發布刑案新聞1則,茲臚列如後。

  • 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編號

單位

日期

新聞標題

發言人

1

一組

109.10.12

男子行搶老翁芳苑警即時逮人。

二林分駐所副所長

  • 檢討情形:(召開檢討會日期、檢核狀況、查處情形)
  • 內政部警政署檢討刑案新聞發布情形:無
  • 本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處分情形:無。
  • 109年下半年發布刑案新聞總檢討:
  1. 發布刑案新聞若非情況急迫(如街頭聚眾鬥毆啟動線上快速打擊部隊),應盡量不指定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任發言人,由分局長擔任發言人。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1項第3款所訂係指該案之犯罪行為,可能持續實施,而有危害民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例如轄區發生連續竊盜或隨機傷害案件,就手法判斷有繼續發生可能,藉由發布新聞公布相關資料,提醒民眾防範,並非可將偵查程序中之個案犯罪行為,當作犯罪預防宣導的案例來使用,爰「一般竊盜」、「持有毒品」、「酒駕案件偵破(或查獲)」嫌疑人已受偵辦移送,並不符合此發布新聞要件。
  3. 刑案新聞發布應確實遵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得任意發布,各單位應謹慎區分媒體行銷與刑案新聞發布之分際,發布新聞前,應落實使用「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新聞發布檢核表」,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針對「發布要件」及「發布內容」進行審核。未落實審核者,視同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4. 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如監視器、密錄器畫面)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 條所定需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應於「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案新聞發布檢核表」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始得適度公開之。
  5. 落實管制犯罪嫌疑人(含被告)遭任意拍攝及防止直接受訪;解送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主動規劃行走動線供媒體拍攝,並請各公關業管單位向媒體說明;另請尊重媒體採訪權利,對於封鎖線外圍拍攝不加干涉,惟為防止犯嫌洩漏案情或串供滅證,執行犯罪嫌疑人解送時,員警應確實勸阻媒體接近嫌疑人實施採訪。
  • 結語:

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迄今經警政署統計違反規定情形疑似有增加,本分局確實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轉達基層同仁,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另本分局及所屬各單位將持續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致力取得刑案當事人訴訟程序與媒體報導監督間權利之平衡;廣納各界意見精進,強化新聞檢核機制,針對民眾權益意識轉變,檢舉、提告案件增加,本分局在執法意識會有所調整、發布新聞會更周全考量,違失個案從嚴懲處,落實各級主官(管)及所屬員警人權、法紀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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