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未走斑馬線挨罰興訟 搬出高檢署主任案例仍敗訴
閔男過馬路發生車禍,被員警以未走斑馬線為由開罰300元,他抗罰主張,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也曾因此挨罰,但提告後獲撤銷罰鍰,情況與他相同,法院認為,陳當下「緊靠」斑馬線,與閔男距離斑馬線約77.4公尺截然不同,判閔男敗訴;可上訴。
去年12月15日晚間9時許,閔男發生車禍,員警根據交通事故卷資分析研判後,認定閔男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罰300元。
閔男認為,100公尺外才設有斑馬線,員警卻未設立任何警示、標示、標誌等提醒用路人違規,僅在車禍發生時責怪用路人,可見警方怠職,且路人穿越馬路誰會丈量正確距離才過馬路?
閔男更以陳宏達為例強調,前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陳同樣未走在斑馬線上遭撞傷,也被員警開罰300元,經陳提告已獲法院判決撤銷罰鍰,所以自己的罰單也該被撤銷。
交裁所解釋,肇事地點附近77.4公尺處設有斑馬線,供行人穿越,閔男卻未依道交條例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故對他開罰300元無誤。
法院認同交裁所說法,並指,閔男穿越斑馬線前,本應查看附近是否有斑馬線,加上他的住處就在附近,豈有可能不知道附近設有斑馬線;陳宏達行經路口時「緊靠」斑馬線,與閔男距離斑馬線77.4公尺截然不同,判閔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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