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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相關規定
1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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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相關規定:

  1.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1)
  2.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2)
  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之1)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1. 適用對象:
    1.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或未滿18歲之人者。
    2. 前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者。
    3. 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須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者。
  2. 詢問製作筆錄:由專責人員製作筆錄,且全程錄音、錄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查閱申請事宜.pdf下載

 

  • 緊急報案電話:110
  • 婦幼保護專線: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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