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權VS家暴
《民法》第1084條Ⅱ和第1085條分別明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
為糾正子女的不當行為
在必要範圍內可施加懲戒
懲戒的界線
首要考慮「目的是否正當」
因情緒壓力而對子女施以身心暴力就不合法
其次「手段是否適當」
若有他法可達目的
應選擇對子女影響最小
例如,管教孩子傷及頭、臉、軀幹、生殖器、臟器等高危險部位
就明顯超越必要程度
建立良好親子溝通
減少對立衝突
家長與子女的重要課題
彰化縣警察局婦幼隊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