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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肇逃最重刑度維持7年 法務部:留現場救人是要務
110-04-12
605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肇逃最重刑度維持7年 法務部:留現場救人是要務
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指出,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本刑一律一年起跳,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顯然過於苛刻,要求相關機關修法改變。刑法主責機關法務部為此提出修正案,8日經行政院通過,將送司法院會銜。法務部指出,草案維持7年上限刑度,但取消1年的地板刑度,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法務部說明,大法官認為本條「肇事」的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對情節輕微的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依據大法官意旨,擬具刑法第185條-4修正草案,將本條「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縱係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另將本條處罰刑度,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於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

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的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的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的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並兼顧民眾法情感,以貫徹法治國合憲性。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8日院會通過。待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故再次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9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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