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斷改造槍枝零件來源及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為行政罰,並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於113年8月12日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修法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應向警察機關報備持有或繳銷:
一、報備持有或繳銷期間:113年8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
二、報備持有
持有人如想要繼續持有,請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至「戶籍地」之警察局、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報備持有,並完成刻印辨識碼後,可繼續合法持有。
三、繳銷
持有人如不繼續持有,請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至「任一」警察局、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辦理自願繳銷。
四、未於114年2月12日前完成報備持有或繳銷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