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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113年11月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2名。
113-11-26
50

一、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二、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 依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依本法第36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危險,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 依本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 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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