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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有關射擊運動團體槍照申請人有犯罪前科,該團體能否請(換)領槍枝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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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射擊運動團體經許可核配使用之槍枝、彈藥,應於購置持有之日送所屬槍枝彈藥庫房儲存,槍枝應於2日內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申請查驗給照;其查驗,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新購置之槍枝應經查驗程序始予核發槍照,惟經核如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
二、另依「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5項:「槍枝執照期限為2年,自第1年1月1日起算,期滿時應繳銷,換領新照。」此點並未規定換照需經實地查驗程序,現行實務作業亦無經實地查驗始予換發新照情形,且本辦法第16條已設有相關槍枝、彈藥檢查作業規定,似足以達到管理目的及效果,尚毋庸於槍照期滿申請換照之際,贅行實地查驗程序,爰本辦法第5條第5項應無適用同條第3項「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查驗規定,仍得辦理槍枝換領新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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