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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逾齡汰換警用汽車,無償讓與鄉、鎮、市公所供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日後是否須要繳納相關車輛稅費?受讓機關可否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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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警察機關購置之巡邏車、偵防車係屬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使用辦法」第4條、「貨物稅條例」第12條),警用汽車移撥後,即未具特種車輛免稅之要件,自受讓日起,必須繳納相關稅費,(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貨物稅)及按期繳納車輛相關稅捐。

(二) 警察機關逾齡警用汽車,無償讓與鄉、鎮、市公所後,該財產管理即為受讓機關(鄉、鎮、市公所),該車用途如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由受讓機關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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