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警察機關購置之巡邏車、偵防車係屬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使用辦法」第4條、「貨物稅條例」第12條),警用汽車移撥後,即未具特種車輛免稅之要件,自受讓日起,必須繳納相關稅費,(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貨物稅)及按期繳納車輛相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