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警察志工遴選資格為:
1.性別不拘。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十六歲,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需檢具家長同意書。
2.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4.其餘相關遴選資格,各運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5.需完成志願服務法所規定基礎教育訓練12小時及運用單位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
二、 警察志工服務工作項目:
1.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提供諮詢服務等事宜。
2.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
3.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4.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5.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6.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7.配合佐警於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有助於提升警察形象、地位等服務事項。
8. 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