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否以行車紀錄器或手(相)機拍攝違規之人車照片並向警察機關舉發?
-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
- (一)第21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後,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 (二)第22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 (三)惟警察機關仍需注意下列二點不得舉發及保密規定:
- 1、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 (1)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2、第24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 (四)綜上述之規定,民眾得以行車紀錄器或手(相)機拍攝違規之人車照片 向警察機關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