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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宣導

警察機關受理拾得遣失物流程
112-06-12
4629
  • 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1. 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 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 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 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 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代保管一個月,500元以上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 相關流程可參考「警察機關受理拾得遣失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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